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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日报登报电话(400--638--9568) 谢编辑 在线办理,方便快捷专业报刊登报办理:遗失声明、登报挂失、注销公告、减资公告、公告、声明、启示、转让公告等 哪些情况应使用公告 一、政府及法定事项的权威发布 宣布国内外重要事项 涉及国家或地区层面的重大政治、经济事件,如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、外交条约签署等; 政府机关依法公开重要政策调整(如税收法规修订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)。 公布法定事项 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,需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(如《民法典》生效公告); 依法须公示的行政审批结果(如外资企业转内资的登记核准公告)。 二、法律程序中的强制公示 司法送达与执行 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,发布诉讼文书公告(如开庭传票、判决书);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(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公告)。 法律义务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行政决策或公共事务(如土地征收范围、环境影响评价)。 三、商业与社会活动中的公开告知 商业交易与市场行为 招标、拍卖、招股等商业活动的前置公告(如《招标公告》明确投标条件与截止时间);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变动信息。 公共事务管理 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全警示或应急措施(如疫情管控区域调整、重大灾害预警); 社会组织需公众广泛知晓的活动声明(如基金会捐赠信息公示)。 四、其他需广泛周知的情形 公共服务信息发布:如全国性考试时间调整、公共设施停用通知; 历史性事件纪念:国家级纪念活动或文化遗产保护公告。 关键特征与约束 发布主体限定:主要为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及授权单位(如交易所),企事业单位仅在法定或特定商业场景中使用; 内容强制性:未依法公告可能导致程序无效(如企业变更登记未公告影响法律效力); 形式规范性:需通过权威媒体或法定平台发布(如政府官网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)。 注:公告的适用需严格遵循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及行业专项规定,避免滥用或混淆“通告”等文种 |



